人类的文明在不断进步,其中科技的进步变化最大,但也迅速衍生出许多新的课题。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内容:知识产权对于你我来说,是一个非常新颖却又至关重要的生命。虽然作者不是法律专家,但希望通过对互联网上法律相关网站的整理,与大家分享网页设计的知识产权、使用权、版权问题。
[div][div]
定制网页设计的知识产权
在网页设计行业,每个参与项目的人都有自己的创意:网页上的文章、拍摄的照片、绘制的插图和编写的程序& # 8230;这些独特的元素都是劳动者辛苦创造出来的,自然是有保障的。而网页设计公司整合这些智慧作品:网站交给客户,这是标准的网页设计商业模式。
随着网页设计分工越来越细,网站完成后,网站归客户所有?设计公司的?还是设计师的?大部分人可能直觉以为自己是花钱买的人,其实没那么简单。
在台湾省,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是经济部知识产权局,也是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的最高主管机关。一般情况下,网站设计不会遇到商标法和专利法的问题,而多集中在著作权法上。
著作权法共117条,其中著作权法第12条与网站设计关系最大:
“除前条的情况外,作者应为出资他人所做工作的受雇人。但合同约定投资人为业主的,从其约定。根据前款规定,职工为作者的,作者的财产权按照合同约定由职工或者出资人享有。对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员工所有。作品的产权依照前款规定属于劳动者的,投资者可以使用该作品。」
这个规律也是目前网页设计行业普遍遵循的模式:作者(网页设计公司)拥有网站的“版权”,而投资方(客户)要利用作品的“使用权”。
[div][div]
网站使用权的范围?
对于网页设计公司来说,当网页设计完成并交付给客户后,客户可以随意使用网站进行商业活动、宣传活动、客户服务等目的,也就是网站的“使用权”。但是网站的版权归网页设计公司所有,客户无法宣传这是自己创作的。所以,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很多网站的底部都能看到“由XX网页设计公司制作”。
近年来,有一个新名词“人格权”经常在新闻媒体上被曝光,而“人格权”的重要权力之一就是在未经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作品内容修改成自己的样子。从网站设计的角度来说,拥有“作品人格权”的一方有权对网站的设计、外观、界面、版面进行修改。
[div][div]
合同内容自由协商。
著作权法有很大的协商空间,允许作者和投资方自由协商。协商不成的,按著作权法处理。基本上定制网站也是如此。近年来,一些企业希望对网站有更多的控制权,或者未来自己增加网站的新功能,甚至担心网页设计公司倒闭,维护难以为继。他们要求网页设计公司不仅要获得“使用权”,还要获得“版权”和“人格权”,以获得网站的原始代码。
然而,对于网页设计公司或设计师来说,交出“版权”和“人格权”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设计师来说,一个耗时数月甚至数年的作品,在交出“人格权”后就不再属于设计师,可以被他人修改。对于网页设计公司来说,如果没有“版权”和“人格权”,把网站的源代码交给投资方,网页设计的很多诀窍和安全机制可能会流到其他地方,造成很大的损害。
因此,如何让投资者充分利用网站实现最大商业价值;但是,在商业利益和秘密安全的条件下,网页设计公司应该为投资人提供最完善的服务,实现双赢,这是当今网页设计必须考虑的课题。
[div][div]
图片来源:undraw.co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重蔚自留地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cwhello.com/87028.html
如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发邮件951076433@qq.com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