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 “科技兴业”的战略方针,加快集团的科技进步,以”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05版)”及”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和推广应用为龙头,使项目部的科技创新工作适应当前项目的管理需要,现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的科技创新管理工作要以比技术创新,比谁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能在实践中运用。针对项目工程特点深入开展创新效益活动,用先进实用的科技手段,加快进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最终目标。
第二章 科技创新组织小组和机构的成立
第三条:工程技术部负责项目部科技创新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条:分部、场(厂)、站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部科技创新工作的日常管理由项目部的总工程师负责分管,实行总工程师领导下的工程技术部部长负责制。
第六条:为保证科技创新工作的大力开展,成立第二项目部科技创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技术部。
组长:陆忠(项目经理)
副组长:黄斌(项目常务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李德旺(项目工程质量总监)
成员:孟祥俊、仇建新、龙新城、陈同新、刘心胜、李德旺、胡景明、郭晨阳、贺迪辉、吴新军、陶勋红、徐红卫、刘兆义、韩勇、郑玉清、李勇、丁俊、周金荣、周文杰
第七条:项目部科技创新组织机构图: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任务
1、根据生产需要解决项目部的技术难关、提高工程(产品)质量、降低消耗。
2、引进、消化、应用国内目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3、搞好合作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创新和推广应用、协作攻关。
4、组织完成项目部科技创新工作,达到加快进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九条: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职责
1、制定项目部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创新计划。
2、负责科技新成果和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移植或推广。
3、负责创新工程的组织鉴定、确定、领导和实施,并协助应用、推广。
4、负责科技创新进步奖和推广应用奖的申报及奖励等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科学文化及技术水平。
第四章 科技创新工作基本实务
第十条:项目部在每年的年终会上表彰和奖励上年度在科技创新开发、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部对各单位选定、引进的科技项目提供可靠的信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四新技术”,走访科技推广工作先进单位,咨询取经,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经验,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部负责及时做好科技创新项目资料的收集建档及科技信息的收集工作,认真审核各单位科技创新开发、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及推广应用方案,鉴定、评审科技成果,办理有关申报评奖事宜。
第十三条:各分部、厂(场)、站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的”QC”小组开展各项科技创新活动,接受工程技术部的业务支持和帮助,实现项目部的科技创新目标。
第十四条:各单位自行引进、开发和推广的科技创新应用项目必须事先申报工程技术部备案立项,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工程技术部报项目部主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五章 科技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部科技创新工作管理机构(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分部技术组、厂(场)、站)的日常工作费用从项目部及各分部、厂(站)相关单位的管理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为充实科技开发机构(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和开发技术创新所必须的设施、仪器、设备等购置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七条:项目部年度安排使用科技创新费用计划应考虑主要新技术和发展产品的需求。
第十八条:多方筹集科技创新经费,提取科技创新开发费,建立科技创新开发基金帐户,专款专用基金的主要来源。
1、 项目部利润留成的1~2%;
2、在开发创新项目获经济效益后,在科技创新项目产生的利润中按10%的比例提取。
第十九条:建立科技创新开发、科技创新进步、推广应用奖励基金,基金从项目部工程质量奖励基金中按10%支取。
第二十条:项目部、分部、厂(场)、站的科技创新开发机构的各项经费应按财务制度办理,执行结果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结帐。
第六章 奖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立科技创新进步奖,推广运用和优秀科技工作者奖等奖励制度,对确有真才实学为项目部做出贡献和产生经济效益的单位、项目经理和个人,除按规定予以晋升职务,还要予以表彰或重奖,按产生效益给予奖励。以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技人员为企业多做贡献,具体奖励如下 :
1、科技创新项目较创新前产生经济效益为5000(含5000)美元以下的,给予创新单位创新利润20%的奖励。
2、科技创新项目较创新前产生经济效益为5000美元以上10000(含10000)美元以下的,给予创新单位创新利润15%的奖励。
3、科技创新项目较创新前产生经济效益为10000美元以上100000(含100000)美元以下的,给予创新单位创新利润10%的奖励。
4、科技创新项目较创新前产生经济效益为100000美元以上500000(含500000)美元以下的,给予创新单位创新利润8%的奖励。
5、科技创新项目较创新前产生经济效益为500000美元以上的,给予创新单位创新利润7%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不积极履行科技创新工作职责,不能完成所赋予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重蔚自留地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cwhello.com/363623.html
如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发邮件951076433@qq.com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