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8月4日讯
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事前决策不科学、不履行必要程序是造成投资失利的重要原因。传统财务制度一般仅涉及事中和事后管理,而《办法》专章对境外投资事前决策的财务管理提出了要求。具体规定是:
要求企业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确保决策层有专人承担财务管理职责。
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投资境外目标企业(项目),投资方要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其中,财务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的宏观经济风险和目标自身的财务风险。
要求企业组织内部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指出,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事前决策随意,可行性论证流于形式。二是事中管理薄弱,财务风险管控不力。三是事后监管缺位,对有关决策和执行主体约束不力。
据了解,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财政部部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办法》。该负责人还介绍到,经过财政部调研发现,企业对在境外投资的企业(项目)普遍未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集团内部优化资源配置缺乏科学依据,事中和事后的激励和约束难以落实。为此,《办法》明确要求以投资方为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评价制度并开展绩效评价。
《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通常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编辑 李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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