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禁烧新法规:
关于秸秆能不能烧?怎么烧?烧不对了怎么处罚?《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秸秆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条例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在秸秆禁烧区内,任何时间都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禁烧区:
(一)市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
(二)县(市)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八公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五公里;
(三)重要军事设施边界五百米以内;
(四)机场周围外延不低于二十公里;
(五)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十公里以内;
(六)铁路沿线两侧,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不低于五公里;
(七)林地边缘外延五百米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任意迁移禁烧标牌。
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种植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在秸秆限烧区内,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黑龙江禁烧新法规:
黑龙江省率先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2020年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通知》、《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秸秆督查马上出发》等文件,部署9月15日至明年5月15日期间全省范围内对秸秆露天禁烧开展督查。
方案明确:督查工作自2019年9月15日持续至2020年5月15日,确保黑龙江省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9月15日零时起,正式启动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监测。
督查分两个阶段
一是工作督导阶段(2019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主要督导各市(地)、单位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组织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各级网格化管理体系更新调整情况、网格化管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上下级网格责任衔接情况、宣传引导工作开展情况、秸秆综合利用情况等。
二是现场督查阶段(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精神,以卫星遥感监测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组织开展督查巡查和地方自查,直插田间地头,紧盯“第一把火”,坚决杜绝秸秆露天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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