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组织拟定本市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以及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四、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海洋、森林、草原、矿藏等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市长环境目标责任状的签订和督促落实。
五、负责管理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络;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编报本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
六、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各类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规划全市自然保护区;负责提出新建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审批建议、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负责拟定生态县、生态乡建设规划和计划,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和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并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制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及环境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示范工作建设;组织管理环境标志工作。
九、调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行为;协调全市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十、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表彰环境保护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一、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利用外资工作,组织审核各市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组织与国外的环境保护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十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统一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环境保护系统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体制改革、行政监察、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承担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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