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心跳骤停患者来说,救护车永远到得不够早,因为心跳骤停发生后的黄金抢救时间仅有4分钟,假如第一目击者不进行正确的院前急救而仅仅等待救护车,超过10分钟才得到的急救,生存机会渺茫…….
今日,我关注的一位医生转发了别人给他的一段留言引起了我的注意,留言帖子的内容如下:
姚大夫,您好!我最近摊上个事儿,遇到了一个心猝死的人,当时我就在旁边,他倒地后浑身抽搐,很多人围着,没人敢动他,我当时一摸他的脉搏发现没有心跳,我立即给他做心脏按压,一直不停的做到救护车赶到,最后还是没抢救过来!因为此时我招了口舌,死者的一个亲戚非说是因为我不会抢救人致死的,说我手法不专业,质问我为什么不做人工呼吸?姚大夫,我的天都黑了,我该怎么反驳?
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中有一条规定是这样被提议的,那就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救治中,只要不存在“违背常理的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责任。这条提案预计将在2020年3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对于这个网友的经历,我们在为她的善举致敬的同时也为她的遭遇深感惋惜,她能够顶着种种压力挺身而出救素不相识的人于危急关头,这种行为值得所有人乃至整个社会都为此感恩,一个高尚的社会应该给予人性之善最大的弘扬,然而家属却怨报德难的回头来“碰瓷”,他们不仅没有感激自己亲人在最后的弥留时刻不是孤独的躺在冰冷的水泥地上,而是因陌生人施以援手得到了余生的一丝温暖,反而指责网友施救措施不专业,此种狭隘与恶劣实属令人心寒!很难理解国人为什么总是在这种事情上恩将仇报难以走出“农夫与蛇”的怪圈呢?
我们从网友的留言里看不出救护车在患者心猝死后多久才到达现场的,但在正常室温下,心脏骤停4分钟后脑细胞就会出现不可逆转的损害。一般人的最佳黄金抢救时间为4分钟至6分钟,如果在4分钟之内得不到抢救,患者随即进入生物学死亡阶段,生还希望极为渺茫,我认为救护车在4分钟之内到达的可能性很小,也就是说如果即使没有网友施救,患者生还的可能也很小。我国每年发生心脏猝死的人大多54万,居全球之首,而院前抢救成功率却不足1%,即使在院前急救知识普及得最好的美国西雅图,也只有46%的街头心跳骤停病例能被挽救回来。我的一位急诊室医生朋友就曾经说过:在急诊和120加起来也有近7、8年时间,接触病危患者也过万了,真正意义上救回来的也只有2人。还有几人是植物人,更多的还是即使拼尽全力也无法挽救者。
那么此位网友的急救方法到底是否像家属所说的那样存在至关重要的瑕疵呢?标准的教科书式抢救流程如下:
1.观察周围的环境,看看自己所处的环境是否安全;
2.拍打患者两侧肩膀,凑到两边耳朵边大声问:“你怎么啦?”;
3.确定其无反应后,指定身边的人拨打120;
4.立即开始胸外按压,按压30次;
5.对于没有头或颈创伤的患者,应一手往下压住病人额头、另一手提起下颏,使其气道通畅,做两次口对口人工呼吸;
6.如此按压、人工呼吸,比例为30∶2,循环多次并观察患者的反应;
由此可见突发心脏病的急救中人工呼吸确实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但是目前国内的情况是急救科普知识普及率不高!如果人人都能以社区为单位主动参加有实操环节的急救技能培训,那么也许会挽救更多生命。同时如果能把医院以外所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都备有一台通过电击刺激心脏可使其恢复正常状态的自助除颤仪,及时对心脏猝死的患者采用自助除颤,那么心脏猝死的院前抢救成功率可由1%提高到49%。当然这个想法虽好,但是除颤仪价格昂贵,国内将其作为公用抢救设备使用可能仍需时日。
文章最后,我还想用一个小故事来做结尾,愿为匡正社会风气,还我善者初心尽一点儿微薄之力!一老者见一蝎子掉到水里团团转,决定用手捉它上岸来救它!谁知一碰,蝎子蛰了他手指。老者无惧,再次伸出手打算把蝎子捧出水面,岂知又被蝎子狠狠蛰了一次。旁有一人说:“它老蜇人,何必救它?”老者答:“蜇人是蝎子天性而善是我的天性,我岂能因为它的天性;而放弃了我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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