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公司运片机制,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制定的《国有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财政部、劳动部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用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考核对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兼职的法定代表人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通过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年薪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实行经营者的收人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1、年薪水平与公司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2、年薪核算规定、支付方式与公司员工收人分配适当分离;
3、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人分配,取消隐性收人。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考核奖惩的基本程序是:
1、对控股公司,国资公司以最大股东身份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年度考核奖惩议案,以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同时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对全资公司,直接以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2、考核初期,国资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以下简称经营责任书)。经营责任书具体载明签约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考核指标、基薪、年功收人标准和考核方式等带约定的事项。经营责任书的期限与考核期限一致。
3、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国资公司根据经国资公司委托的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和公司年度工作报告(股份制公司董事会年度报告),考核公司净利润(扭亏)指标的完成情况。
4、国资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相关因素,下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业绩评定书,业绩评定书综合考虑公司考核年度净利润(扭亏)指标完成情况、非经营性损益造成的净利润的变动额。考核年度公司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率,并且具体载明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评语、考核年度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收人及年薪总计。该年度公司法定代表人股票(份)期权(风 险基金)累计。
5、根据业绩评定书确定的敎据返还以往年度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发放考核年度风险收人。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考核标准规定如下:
1、盈利或微利公司考核指标为经营责任书中注明的公司净利润,亏损公司考核指标为经营责任书中注明的公司扭亏额。
2、本规定对公司考核指标的确认,要剔除非经营性损益等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指标变动。非经营性损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消化非任期内的历史潜亏而产生的亏损;
(2)资产再次证明估增值或资产评估减值而造成的损益;
(3)非常损失。
第三章 年薪核定
第七条年薪构成。
国资公司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薪收人、风险收入和年功收人三部分组成。其中,基薪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风险收人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具体体现,年功收人是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累积报酬。
第八条基薪收人由国资公司根据公司上年度的经营效益确定。
1、工商公司法定代表人基薪收人的标准为:
表1
2、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薪由国资公司参照金融行业法定代表人收人的行业特征另行确定。
第九条风险收人由国资公司根据经营责任书及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核定。具体规定为:
1、完成或超额完成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收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其风险收人最低额不低于人民币【】元。
表2
2、完成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50%以上,100%以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收人为:
表3
3、对于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指标(扭亏指标)50%以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给予本年度风险收入,同时,扣减以前年度累计股票(份)期权(或风险基金)。具体规定见第19条。
第十条年功收人由国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综合评 定。任职时间是指在国有全资、控股公司(按国家分类标准的中型以上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工作业绩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与同行业相比,公司的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水平。具体评定规定如下:
1、工作业绩分为业绩突出、业绩较好、业绩一般和业绩较差四个档次:
表4
第一,公司发展速度快、前景好,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一直保持领先水平为业绩突出;
第二,公司有明显发展、前景较好,经济效益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业绩较好;
第三,公司有所发展但存在一些问题,经济效益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业绩一般;
第四,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持续处于亏损或微利状况为业绩较差。
2、一等年功收入标准为1600元/月,二等年功收人标准为800元/月,三等年功收 人标准为400元/月,四等年功收人标准为200元/月。
3、年功收人每年评定一次,可以随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的变化而变更等次。
4、公司法定代表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退休(因其他原因离开本职务除外)可继续享有其退休前的年功收人。
5、对于因国家股转让不再担任国资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其年功收人由国资公司一户一议,一次性给予补偿。
6、后3 年内(含3年)年功收人为: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扭亏)指标80%以上(含80% ),按调 动前年功收人确定;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扭亏)指标50%以上(含50% )、80%以下,按 调动前年功收人下降一档确定;完成经营责任书50%以下,取消年功收入。3年后年功收 入按本条10.1、10.2(1)、(2)确定。
第十一条对于以下情况,国资公司将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年薪奖励:
1、由公司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人交付国资公司。
2、国资公司将本年度风险收入的30%以现金形式兑付,其余TO%按审计确定的当年公司净资产折算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股份期权),由国资公司按持股份额发放股权登记证书。其计算公式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风险收入+公司每股净资产
3、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第一年风险收人的 30% ,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股份期权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同时相应变更股权登记证内容。
其计算公式为:
返还额=应返还持股份额x返还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
4、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持有股份期权期间累计持股份额参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红利当年兑现。
第十二条亏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人由国资公司支付,非亏损的其他类型公 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人由公司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交付国资公司。
国资公司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人的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其余70% 转化为经营者风险基金,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的一个月内,返还第一年风险收人的30% ,第三年以同样方式返还30% ,剩余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风险基金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
公司法定代表人调动、解聘、退休或任期结束时,按离任审计结论返还股票(份)期权 (风险基金)累积余额。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扣罚的规定:
1、 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指标(扭亏指标)50%以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扣罚以前年度累计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的40%。
2、对于审计中出现的本规定实施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以往年度的潜亏、虚盈, 按潜亏、虚盈数的损50%扣罚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扣除额以审计年度累积股票 (份)期权(风险基金)为限。
3、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核实的任期内的潜亏、虚盈情况,按潜亏、虚盈数的千分之五罚留存的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该公 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薪收人的兑现要考核公司上交红利或利润情况。如经国资公司同意,红利暂借公司有偿使用的,须签订红利有偿占用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上 交红利占用费。不交或欠交红利、蛀利占用费的,停止支付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两 年内足额补缴的,扣罚红利产生年度股票(份)期权。
5、 对于考核年度公司职工实际工资负增长3%以内的,扣罚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入的10% ,对于考核年度公司职工实际工资负增长3%以上(含3% )的,扣罚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人的20%。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确定的年薪为含税值,其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缴 纳,股票(份)期权可以继承和赠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实行年薪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公司领取除基薪和政府有特殊规定 外的其他工资性收人,同时不得享有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外的 其他福利性补贴。如有违反,国资公司将责令其退回,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 经济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年度公务费用开支经由董事会核定报股东大会备案, 年终国资公司对此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结合年薪制,国资公司以业绩评定书为依据,建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业 绩档案,同时将业绩评定书报送有关部门,对一年未完成考核目标80% (不含80% )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书面警告。对连续两年不能完成考核目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免除相应职务。
具体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关于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对造成 国有资产流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视情况轻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股份制公司对其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年度奖励方式,经由股东大 会通过,报国资公司备案。全资公司对其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年度奖励报经国资公司批准。
公司应按照工资总额增长速度须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速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速度须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原则,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视年度经营业绩状况,拟定年度奖金发放总水平;控股公司应将年度奖金发放总水平及其确定依据形 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具体确定分配方案;全资公 司应将年度奖金方案报国资公司审核,按国资公司批准意见具体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基金余额按本规定确定的公司类型分 别转化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送市有关部门认可。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重蔚自留地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cwhello.com/338810.html
如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发邮件951076433@qq.com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