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很古老的文件,规定了受托代销金银首饰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而并不是代扣代缴消费税,这和一般消费品的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有着鲜明的区别,这个文件就是(1994)财税字第95号,以前的文件文号就是这么别扭
我们知道,受托代销货物,属于增值税领域的视同销售,因为这要体现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虽然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不要确认收入,增值税还是要确认销项税额的,但是消费税一般是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所以在受托代销环节一般不存在视同销售概念,但是金银首饰就明显不一样了,因为金银首饰是在零售环节缴纳,受托代销者恰恰是在零售环节销售,所以理所当然的成了消费税纳税人
好了,说了这么多看看原文的规定吧,这个怪异的(1994)财税字第95号
该文件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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