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网站被篡改了”
“我公司的系统被攻击了”
“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
大家一定会说这些
篡改的、攻击的、泄露的家伙真坏
可是你有没有想想企业自身的责任呢?
随着网络服务应用和普及,网络运营者占据大量社会资源,也应承担相应义务。《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运行安全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协助义务等。
南京某商业广告公司未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导致该公司网站遭境外黑客组织攻击,页面被篡改张贴违法图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无锡江阴某制造企业未落实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导致该公司开设的网站被黑客入侵篡改,造成不良影响。
苏州太仓一家数据中心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采取必要技术防护措施,导致服务器遭黑客攻击,托管在该服务器上的多家本地企业网站被篡改页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南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其企业网站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网站重要数据采取加密措施、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导致网站被张贴大量招嫖诈骗信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上述四家公司均因违反《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25条关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网络运营者的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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