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群控技术(有一种危险你可知道)
群控是什么?
群控软件,以控制手机为基础,运用脚本让被控制的手机模拟人工操作,可以在1个电脑或手机设备上统一控制1+N个手机设备,实现批量控制多个账号、设备。
群控软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广泛,法律上也没有禁止对群控软件的使用。但是,根据司法判例,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群控软件的,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经查明,朱某安排被告人戴某、苏某负责研发一款依托腾讯公司微信系统,实现微信不具有的自动化操作功能,达到批量控制微信的目的的软件。研发成功后,该软件被命名为“移动营销助手”,由黄某负责软件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云控移动营销平台”通过对安装有“移动营销助手”以及Xposed框架模块“wx_release.apk”插件的智能手机来获取微信数据,实现微信不具有的自动化操作功能,从而达到批量控制微信的目的。在“云端移动营销平台”Web端控制下,安装了“微云时代”等APP的手机能够实现接收Web服务端发送的任务指令,实现自动完成“朋友圈”、“好友消息”、“添加好友”、“编辑统计”、“群功能”等5个模块中的“朋友圈点赞”、“朋友圈评论”、“好友群发消息”、“修改头像”、“扔捡漂流瓶”、“修改个性签名”等功能。
软件使用者在招徕到广告、点赞、小说推广等业务后,可以批量向自己控制的微信朋友圈内批量转发广告、小说点赞等,事后按微信朋友圈内好友的点击量、充值款向需求者收取费用牟利。
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微信程序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范围,戴某明知其研发的“移动营销助手”软件未获腾讯公司授权也非腾讯公司研发,“云控移动营销平台”通过对安装有“移动营销助手”以及Xposed框架模块“wx_release.apk”插件的智能手机来获取微信数据,实现微信不具有的自动化操作功能,从而达到批量控制微信的目的。安装了“移动营销助手”的手机接受“云控移动营销平台”下发的指令,在微信系统里自动完成微信系统的“向好友发送消息”、“统计好友数量”等功能,该自动群发消息、统计好友数量、好友数据回传等功能是微信系统自身不具有的功能。戴某研发、提供“移动营销助手”软件,其行为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群控技术作为一种技术,技术提供方不要因为“技术中立原则”(技术无罪)就认为提供这类技术没有任何问题,基于该技术常常会被应用于“养号”这一黑灰产业链,有必要对技术接收方的应用目的保持审慎,如果明知对方将该技术应用于犯罪活动,应该予以拒绝,以免遭遇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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